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小广西
留言日期:
2021-11-05
主题:
休渔期在码头港口发现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如何处理
内容:
渔政执法人员于休渔期在码头、港口执法巡查时,发现有违法捕捞的渔获物:如花蟹,在交易,渔政部门是否有权对出售(偷海渔民)、收购(鱼贩)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当事人进行行政立案处罚?如果有权管辖,依据的法律条款和对上述交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11-08
答复时间:
2021-11-08
答复单位: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答复内容:

您好,海洋综合执法人员于休渔期在码头、港口执法巡查时,发现有违法捕捞的渔获物是有权对出售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当事人进行行政立案处罚的。因为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同一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也各不相同,需要执法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因此法律法规赋予执法队伍自由裁量权。如电鱼行为,内陆与海洋有区别,徒手与使用船舶有区别,大马力船舶与小马力船舶有区别、配合检查与暴力抗法有区别等等。海洋综合执法队伍严格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11月4日,省总队正式印发《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将于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施行后处罚将按照此《规则》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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