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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生
留言日期:
2023-09-06
主题:
非法捕捞水产品会构成犯罪吗?
内容:
非法捕捞水产品会构成犯罪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09-06
答复时间:
2023-09-06
答复单位: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答复内容:

  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一条规定实际上就是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罪的犯罪主体有单位和个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此款规定处罚。

  一般来说,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海洋水产资源,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此罪的构成要件中,只有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对情节较轻的,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不受刑法处罚。

  那么,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具体严重情节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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