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feibingying
留言日期:
2024-07-22
主题:
钓具渔船在南海禁渔期出海收购转运拖网捕捞的渔获物,行政处罚的依据?
内容:
钓具渔船在南海禁渔期出海收购拖网捕捞的渔获物,在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是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上述《渔业法》两条中的“捕捞”,是否可以解释为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在尚未管理的滩涂或水域手工零星采集水产品的除外?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7-23
答复时间:
2024-07-23
答复单位: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我总队工作人员与您电话沟通联系,对您的留言进行答复。感谢您对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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