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的重要设备、部件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4日7时49分,广东省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联合虎门水上派出所开展专项执法巡查,在沙角炮台对开海域登检粤某渔XX船,船舶所有人吴某某配合调查。经查,该船缺少《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记载的绿环照灯1盏,红环照灯1盏,双色灯1盏。
二、查处结果
经调查认定,粤某渔XX船舶所有人吴某某存在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的重要设备、部件的违法行为。粤某渔XX船舶所有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之规定,广东省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责令粤某渔XX船舶所有人吴某某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船舶号灯作为船舶安全航行和船舶之间相互辨认航行动态的设备,对于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擅自拆除船舶号灯等信号设备,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还将对渔业安全生产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船长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检查检修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及防治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保做到“不安全、不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