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某某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南海伏季休渔以来,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依托海上综合执法平台,对前往东沙、一统暗沙、神狐暗沙、钻井平台等附近海域并长时间逗留的免休渔船加强轨迹分析研判,细致甄别可疑信息。2024年5月8日傍晚,执法人员发现从南海番禺钻井平台返航的粤某渔XX船十分可疑,当即派出执法船进行拦截,在高栏港附近海域将其查获。经查,粤某渔XX船长23.98米,主机总功率81.0千瓦,核定作业类型是钓具,核定乘员14人,该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长均为招某某;粤某渔XX船于2024年5月5日至8日期间,搭载18名游客从珠海高栏港赤鱼头码头出发,前往南海番禺钻井平台附近海域开展休闲垂钓活动。该船存在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人员定额、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等违法行为。2024年6月6日,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对当事人招某某立案调查。
二、查处结果
(一)当事人招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经营者,于2024年5月5日至8日期间利用粤某渔XX船搭载18名游客前往南海番禺钻井平台附近海域开展休闲垂钓活动,属于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款“鼓励利用渔业船舶发展休闲渔业。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的,应当确定经营范围,办理商事登记,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渔业主管部门将备案的有关情况通报公安等部门。休闲渔业船舶从事捕捞的,应当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遵守船舶航行规范和载客人数核定要求,保障游客安全。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之规定。根据《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或者超过休闲渔业船舶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的。”之规定,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二)当事人招某某作为渔业船员,利用粤某渔XX船(核定乘员14人)载员21人,其中3名船员,18名游客的超载人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处3000元罚款。
(三)当事人招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擅自增加粤某渔XX船的4个床位(设计床位14个,实际床位18个),属于擅自改变该船人员定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之规定,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0元罚款。
(四)当事人招某某作为船长,驾驶粤某渔XX船(核定航区是沿海航区)前往南海番禺钻井平台附近海域(属于近海航区)的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之规定,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处900元罚款。
(五)当事人招某某作为船长,因粤某渔XX船于2024年5月5日离开赤鱼头停泊区时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处4000元罚款。
综上,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招某某存在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人员定额,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等违法行为,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共计179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存在非法载客、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超载、超航区航行、改变人员定额、未办理进出港报告等违法行为,具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规范的处罚,有力警示渔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范和核载乘员要求,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此外,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的,应当确定经营范围,办理商事登记,向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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