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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3-26 16:10:34 【字体: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9日9时,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有渔船在莱芜码头附近海域违规捕捞”。执法人员立即乘执法船艇前往核查,于当日10时在莱芜海域116°50.092′E,23°20.3918′N处海域发现粤某渔XX船正在航行。执法人员现场表明身份,船长停船配合检查。经查,该船涉嫌改变原有作业方式进行渔业捕捞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后,要求船长陈某某将船停靠澄海莱芜码头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11月29日11时,粤某渔XX船到达莱芜码头。执法人员对船上渔获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陈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等,并向当事人陈某某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禁止离港决定书》。该船长陈某某配合调查。

  二、查处结果

  (一)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浮拖网设备改造渔业船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之规定,并参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船渔港)》序号第29,粤某渔XX船长36.05米,违法情节属于“船长大于等于24米”,适用“较重”裁量档次,应处“责令立即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形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之规定,并参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捕捞)》序号第10,粤某渔XX船长36.05米, 违法情节属于“机动船长大于等于24米”,适用“较重”裁量档次,应处“没收渔获物,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不仅破坏渔船安全性能,更直接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渔业从业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渔船适航、船员适配、作业规范,切勿以生命安全为代价,贪图短期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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