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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某渔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按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和蔡某某擅自拆除渔业船舶重要设备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7-04 15:47:35 【字体: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粤某渔XX船被某执法机构查扣。经查,粤某渔XX船长31.45米,主机功率216千瓦,核定作业方式为钓具,核定乘员13人,船舶所有人南澳县某渔业有限公司,船长为蔡某某。该航次船上人员共9人,其中船长蔡某某仅持有二级船副和三级轮机长证书而未持有船长职务船员证书,蔡某达持有二级管轮证书,王某元持机驾长证书,航次缺少适任二级船长1名、三级轮机长1名,谢某贤、金某、赵某3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同时,该船还存在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没有悬挂船名牌,擅自拆除该船原配北斗终端和AIS通导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等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2日,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一支队对粤某渔XX船船舶所有人南澳县某渔业有限公司和船长蔡某某涉嫌违法行为分别立案。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一)当事人南澳县某渔业有限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该船缺少适任二级船长1名、三级轮机长1名,另有3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和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适用《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船渔港)》序号20,裁量档次为一般。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对当事人南澳县某渔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和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二)当事人南澳县某渔业有限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存在未按规定标写编号、悬挂船名牌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名号、船籍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悬挂,不得覆盖、涂改、伪造。渔业船舶证件和船员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或者租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对当事人南澳县某渔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标写船名船号、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三)当事人蔡某某作为船长,存在擅自拆除该船原配北斗终端和AIS通导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船渔港)》序号29,裁量档次为较重。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对当事人蔡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立即改正,恢复船上原配北斗终端和AIS通导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四)当事人蔡某某作为船长并未持有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且该船缺配三级轮机长1名及有3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当事人蔡某某未履行确保渔业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之规定,参照适用《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船渔港)》序号18,裁量档次为较重。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对当事人蔡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五)当事人蔡某某作为船长,在2024年1月至11月期间的5次进出港报告中,存在隐瞒其未持有船长职务船员证书而填报其为二级船长的进出港虚假报告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办法》第三条“渔船应当在进出渔港前主动报告,船舶所有者和船长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之规定,参照适用《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船渔港)》序号18,裁量档次为一般。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对当事人蔡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履行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职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综上,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南澳县某渔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按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违法行为,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和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行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标写船名船号、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行为,并处罚款共120800元。船长蔡某某存在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未履行确保渔业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职责;未履行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职责等违法行为,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依法责令蔡某某立即改正,恢复船上原配北斗终端和AIS通导设备;履行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职责,并处罚款36000元

  三、案例评析

  为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渔业船舶按规定标写编号、悬挂船名牌,配齐职务船员,确保渔业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并按规定如实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严禁擅自拆除北斗终端和AIS通导设备,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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