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经责令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4日,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清流村对一艘渔业船舶开展执法检查。该船为木质船舶,船名号为粤某渔运XX船,船长22.07米、型宽4.71米、总吨位65,主机总功率204千瓦,船舶所有人为郭某,《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8月29日,该证书已经超期失效。经查,2023年10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曾对该船下发《限期申报检验通知书》《禁止离港通知书》,该船船舶所有人郭某收到通知书后,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营运检验。2024年10月15日,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郭某立案调查。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郭某作为粤某渔运XX船的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在持有的《船舶检验证书》已经超期失效后未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营运检验,并且在收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下发的《限期申报检验通知书》后逾期仍未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营运检验,属于经责令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之规定。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船渔港)》序号28,裁量档次为一般。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立即改正,处3200元罚款、暂扣《船舶检验证书》。
三、案例评析
(一)以案释法:强化法律规定的执行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明确规定了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申报营运检验的义务,以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这体现了法律对渔业船舶安全营运的严格要求,旨在从源头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执法部门对郭某经责令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彰显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的执法态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二)安全导向:彰显船舶检验的核心价值
渔业船舶检验是保障渔业船舶安全航行、作业的关键环节。通过定期营运检验,能够及时发现船舶在船体、机械、电气、通讯导航和消防救生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及时加以整改,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郭某未按要求申报营运检验,使得船舶在超期未检的状态下继续运营,船舶安全状况不明,极大地增加船舶在航行和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对船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执法部门对郭某经责令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保障了渔业船舶的安全航行、作业。
(三)以惩促治:构建“处罚一案、规范一片”的长效机制
本案的查处不仅实现了对违法当事人郭某的个案纠偏,更在渔业船舶监管领域产生了显著的示范效应。通过严格执法,该案明确释放出“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强烈信号,促使广大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深刻认识到:第一,船舶检验申报是法定刚性义务,必须严格按期履行;第二,任何逃避检验的侥幸心理都将面临法律严惩;第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容推卸。这一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有效强化行业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形成“自觉报检、主动防范”的安全生产氛围,为促进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提升渔业生产安全水平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对实现渔业捕捞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