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改造渔业船舶及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3日晚,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指挥系统,发现粤某渔XX船在中山市水域活动,经分析该船舶的信息和活动轨迹,疑似进行违规捕捞作业,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核查。经查,粤某渔XX船正在进行单船桁杆拖网(俗名:“掺罾”)作业,未产生违法所得。该船舶所有人为杨某某,船长28.8米、型宽6.5米,型深3.4米,主机总功率138.0千瓦,核定作业类型是刺网,作业场所为C3渔区。2024年11月25日,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杨某某立案调查。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一)当事人杨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擅自将粤某渔XX船加装单船桁杆拖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之规定。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船渔港)》序号29,裁量档次为较重。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6000元罚款。
(二)当事人杨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于2024年11月23日晚驾驶粤某渔XX船前往中山市水域进行单船桁杆拖网作业,属于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之规定。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捕捞)》序号10,裁量档次为较重。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处35000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杨某某存在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改造渔业船舶及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罚款共51000元。
三、案例评析
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改造渔业船舶及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将严重影响渔业船舶生产作业安全。执法机关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旨在警示从业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