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海洋法律法规赋予海洋综合执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几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8-12 14: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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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五类。根据现行海洋法律法规,赋予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扣押财物。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34条,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海域污染或者对海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可以暂扣当事人使用的工具。
《广东省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4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一是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开发无居民海岛,造成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或者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的;
二是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方式开采海砂的;
三是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