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砂开采监管中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
答: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海砂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法释〔2016〕25号,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五种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情节严重”五种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形。明确:“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同时明确“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海砂开采需要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同时还应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办理海洋工程或者海岸工程环评审批。目前,海洋综合执法队伍职能上只负责海域使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而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也只针对海洋工程。虽然绝大部分违法开采海砂活动在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同时,也未办理采矿证和环评批准,但对符合司法解释刑事立案情形的案件,执法人员不能仅仅以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海洋工程环评批准来判定其已构成涉嫌刑事犯罪,还应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函询其是否办理了《采矿证》,在确定其未办理采矿证,即满足“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且未办理采矿证”的条件下,才能认定其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