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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执法中如何认定破坏环境罪?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7-12 12:02:39 【字体:

  答: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法释〔2016〕29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鉻、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八)...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物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共十八种

  其中与海洋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情形主要涉及海洋倾倒、海洋保护区、海洋工程、海岛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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