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两法衔接”是矿产资源法与刑法的衔接,海洋综合执法队伍无执行矿产资源法的职责,该由谁向公安、海警移送相关刑事案件?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2-12 11: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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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非法采矿罪的“两法衔接”应当由负责执行矿产资源法的自然资源部门来实施。根据法释〔2016〕25号“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构成海砂开采非法采矿罪的首要条件。因此,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可以承担直接向公安、海警移交案件的职责。而由于与海洋综合执法队伍与自然资源、海警等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在具体执法操作中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可以函询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后直接移送,也可以协调自然资源、公安、海警,可以采取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向公安海警移交,还可以采取先移交,后由公安机关、海警向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函询是否办理采矿证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