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范围中的“等”与工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规定的“其他”等用语,是否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4-12 15: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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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以“等”或“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且“等外”事项和“其他”事项,是指明文列举以外的事项,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