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6-12 10: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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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环节中采取的一种措施,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保证行政处罚程序的进行而采取的行为。区别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行政处罚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行政行为,依附于行政处罚行为而产生,其本身并不具有可复议性与可诉性。而“查封、扣押”则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终局性的影响,具有可复议性与可诉性。
需要注意的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要符合“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