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的海洋违法行为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或者同一法律不同条文如何处理?
原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的《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同时并处数个行政处罚种类的,除符合法定事由应发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严格按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不得自主选择确定其中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同时第八条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定性并量罚。多个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过去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对上述条文和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一定的误读和解释,对查获的海洋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等海洋法律法规中的两个或者多个的法条的,一般选择罚款较重的进行定性处罚。如对围填海违法,都是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处罚,而没有对围填海工程作为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进行处罚;又如对查获的违法采砂行为,也都是依据《广东省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处罚,而没有追究当事人违法用海的法律责任。
严格来说,查获违法行为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且法律之间没有包容关系的情况下,这种选择较重罚款的条文定性处罚明显是错误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在于只选择一部法律法规定性处罚,其他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无法体现,也是职责履行的重大缺失。
市场监管执法涉及法律法规非常多,通过咨询了解过市场监管执法实践得知,过去市场监管执法中,也曾经采取按罚款最重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后来逐步调整到合并处罚,而目前采取的是分别立案、分别调查和定性处罚。而不同阶段都有诉讼的具体案例,尤其是采取后两种处罚方式,均得到法院的支持,没有出现因为分别处罚而败诉的情况。这也在客观上说明,违反不同法律和没有包容关系的法规分别立案和定性处罚才是正确的选择。
因此,对查获的海洋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应当严格依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分别立案调查和定性处罚(具有包容关系的法条除外)。而对违法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文,如果彼此没有包容关系,也应当分别定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