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防用途利用海岛,执法工作应如何开展?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5-12 0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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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虽然规定了“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的规定,但无相关罚则。在未出台配套法规和有关文件的情况下,海监部门应积极加强与军方在国防用途海岛保护工作的沟通,探索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协商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