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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生产过程中违反作业类型和许可范围作业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2-12 10:29:29 【字体:

  (一)《渔业法》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2018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二)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等共12种。拖网、张网不得互换且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捕捞辅助船不得从事捕捞生产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当捆绑、覆盖。

  (三)关于作业场所(许可范围)的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国的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1)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2)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4)D类渔区:公海。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跨越海区界限的除外。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

  (四)法律责任:《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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