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就《渔业渔政重大责任事件约谈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规范渔业渔政重大责任事件约谈工作,压实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18〕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会同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研究起草并公布《渔业渔政重大责任事件约谈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yuzhengchu@agri.gov.cn。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渔业渔政重大责任事件约谈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渔业渔政重大责任事件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规范渔业渔政重大责任事件约谈工作,压实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18〕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农业农村部单独或会同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等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约见在履行涉外渔业管理、长江禁捕、水生生物保护、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地方主体责任或监管责任严重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和参与约谈工作。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渔业渔政局”)和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江办”)负责渔业渔政重大责任事件约谈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做好约谈准备和有关沟通协调,承担约谈记录、纪要起草以及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约谈启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启动约谈程序: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渔业违法违规问题整改不力,或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涉渔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等国家渔业政策不到位导致突发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群体性非法捕捞事件,或多次发生非法捕捞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多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群体性非法越界(境)捕捞事件,或发生非法越界(境)捕捞事件,引发重大涉外渔业事件或社会高度关注事件的;
(五)发生重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约谈方式) 根据约谈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等情况,约谈方式分为部省层级约谈和司局层级约谈两种方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开展部省层级约谈:
(一)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其他情形之一,并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约谈对象) 部省层级约谈,由农业农村部部领导进行约谈,视情邀请有关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约谈,约谈对象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司局层级约谈,一般由渔业渔政局或长江办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视情邀请有关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约谈,约谈对象为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约谈事项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可以会同相关单位同步约谈上述职能部门负责同志。
约谈事项主要涉及县级区域的,可以下沉约谈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七条(约谈企业) 对渔业渔政管理和水生生物保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企业,可以约谈其法人代表或业务主要负责人,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第八条(前期现场核查) 为确保约谈工作客观、精准、有效,针对拟约谈事项具体情况,渔业渔政局或长江办可视情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现场核查,进一步核实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和责任。
第九条(约谈方案)根据约谈启动方案和现场核查等情况,由渔业渔政局或长江办组织拟订约谈方案,报农业农村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对象、程序、参加人员、公开要求等。约谈内容包括约谈依据、约谈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情况和约谈整改意见建议等。
第十条(约谈通知)约谈方案经农业农村部领导批准同意后,应当及时印发约谈通知告知被约谈方。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
根据约谈事由和问题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约谈通知可抄送相应级别的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约谈准备)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二条(约谈程序)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明确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形成约谈纪要,抄报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约谈形式)根据约谈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相同事项需要同时约谈多个主体的,应当实施集中约谈。
第十四条(约谈整改) 约谈时,约谈组织单位应当明确约谈整改方案的编制要求,提醒被约谈方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整改方案编制并组织抓好落实。整改方案应当抄送农业农村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发现约谈整改方案敷衍应对、不严不实的,应当督促被约谈方限期修改完善或者组织重新编制。
第十五条(整改核查) 被约谈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约谈方,约谈方对照整改方案审查整改落实情况,并视情组织现场核查。
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或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当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约谈会议。
第十七条(约谈独立) 本办法所称约谈不影响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