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电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时间:2020-07-15 15: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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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4日凌晨,程某伙同他人驾驶木船,在蓬江区西江河畔古猿洲附近禁渔水域实施电鱼。凌晨5时许,被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江门支队当场查获,现场没收渔获物64.47公斤、电鱼设备一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程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江门支队根据“两法衔接”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二、程某用于电鱼的无牌号机动木船及电鱼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三、责令程某从合格的苗种场购买广东鲂3-5厘米鱼苗28825尾、赤眼鳟3-5厘米鱼苗1782尾、鲤鱼5厘米以上鱼苗4022尾投放到西江水域,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四、责令程某于判决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