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繁体
分享:
您在:首页 > 专题专栏 > 亮剑行动

江门籍渔船台风期间违反防台规定拒不回港,被顶格处罚罚款10万元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1-11 15:09:30 【字体:

10月19日,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江门台山大队对严重违反防台指令的粤台渔13888船作出顶格处罚:对该船发出《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其在调查期间离港;对该船所属渔业公司处10万元罚款,对公司责任人、船长进行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1年;对公司责任人和船长进行台山市内通报批评。

今年9月15日至16日,在防御今年第11号台风“红霞”期间,台山大队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在西沙群岛生产作业的渔船粤台渔13888船撤离台风影响区域回港避风,但该渔船船长陈某某拒不服从回港避风指令,并以各种理由滞留在琛航岛附近海域。9月17日,海南省三沙市水警在海上巡查中发现该船停泊在不具备防风条件的琛航岛泻湖,要求其转移避风,但其拒不服从指挥。17日0时起,台风临近,台山大队反复要求该船立即到三亚港口避风,船长仍不执行。

台风预警解除后,台山大队将粤台渔13888船召回船籍港要求其接受调查,该船于9月23日返回台山沙堤港。台山大队分别于9月24日、10月10日、10月12日约谈台山市翔海渔业有限公司(粤台渔13888船舶所有人)责任人和粤台渔13888船船长。经调查,台山市翔海渔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接到防风指令后,该公司未及时督促渔船落实防风避险措施,粤台渔13888船船长收到防风指令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服从,将船上20人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情节严重,性质极为恶劣。

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不服从指挥,未按照要求落实避风、避险等措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单位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船长及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规定,台山大队对粤台渔13888船相关责任人作出顶格处罚的决定。

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和生命至上的思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坚决履行渔船安全监督执法职责。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抓严抓细抓实防台执法工作,从严从重从快处罚违反防台指令的渔船相关责任人。截至11月10日,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已督促汕头、东莞、江门、阳江、茂名、湛江等市共对108艘违反防台指令渔船进行立案处理,已对其中93艘作出了处罚决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