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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8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6-10 16:24:17 【字体:

粤农农函〔2019〕1102号

王玲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三无”船舶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广东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制订《广东省船舶管理条例》的建议。目前,我省在船舶管理方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海事部门有《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交通运输部门有《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公安边防部门有《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均对各行业的在册船舶管理有明确的管理规范,再出台《广东省船舶管理条例》,其内容将会与以上法律法规出现重叠。据了解,我省“三无”船舶主要有从事“水上运输、水上运动、旅游休闲、渔业生产”等种类,

  二、涉及的监管部门有乡镇政府、海事、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边防、旅游文化及体育等部门,目前我省还没有出台可以将“三无船舶”纳入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了做好我省涉渔“三无”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我厅将推动制定“涉渔三无船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并积极推进出台《广东省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12米以下的生计船舶,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不得新增、不得转让买卖。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形成对“三无”船舶以乡镇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局面。

  三、关于加快立法进程,规范船舶监管的建议。根据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反馈,下一步广东海事局将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影响河道、水体安全的“三无船舶”治理工作,配合水务部门推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省交通运输厅将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加大力度查处船舶非法营运行为,净化水路运输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职能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船舶业态发展相关工作部署,落实好市场准入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船舶经营者后续监管工作。我厅将积极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修订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部开展的“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巩固完善渔政与公安、边防、海警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推进依法治渔,强化联动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渔业行为,并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加大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力度。据统计,2018年全省共没收涉渔“三无”船舶407艘,按照“全面、彻底、干净”、“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对部分没收船舶采取集中销毁、拆解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关于强化责任考核的建议。对于将“三无”船舶的监管纳入各地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需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向各地市下达考核任务。我厅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的要求,制定乡镇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标准及实施意见,推动涉渔“三无”船舶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同时我厅已草拟《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并准备以省安委办的名义下发各地市,全面提升我省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精细化、信息化和社会化水平,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乡镇属地管理。

  五、关于加大对沿海困难村民的扶持力度的建议。我厅一直积极落实惠民惠渔政策,从2006年至2018年累计发放渔业生产用柴油补贴及休(禁)渔补贴270多亿元。结合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2016年出台政策,明确对参加职务船员培训、安全培训的渔民,按培训费的50%给予补助。2018年印发加快新时期渔业产业扶贫工作行动计划,采取系列措施推进渔业产业扶贫工作。2019年1月,经省政府批准,印发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对渔民群众购买保险予以扶持,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安排700万元扶持纯渔村建设和管理。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实施职业农民培训,争取加大对渔民及其子弟职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渔民生产技能和防灾应急的能力。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附件:1.广东省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草拟稿)

     2.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草拟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曾泓灏,020-84109827)

  附件1:

广东省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和海上渔业管控工作,进一步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乡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防止和减少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船舶系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含纳入行业规范管理的船舶和未能纳入行业规范管理的船舶。

  已纳入相关行业管理的船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特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事实存在并从事海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动船舶(包括艇、排、筏等)。乡镇船舶分类如下:

  (一)涉渔船舶: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事实存在并从事海上水产养殖生产及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二)交通运输船舶: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事实存在并为他人服务或自身使用的海上客、货运输船舶(用于游乐的船舶除外)。

  (三)旅游船舶: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事实存在并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垂钓、用餐等活动的船舶。

  (四)体育运动船舶: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事实存在并用于海上训练、比赛等竞技运动的船舶。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行乡镇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负责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乡镇船舶实行“存量过渡、只减不增”。

  (一)禁止乡镇船舶更新改造和买卖过户,因船舶老旧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解。

  (二)本办法正式实施后,未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管理的船舶,一经查获,由有关部门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解。

  (三)乡镇船舶报废拆解后,其船舶所有人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可根据船舶用途,依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造船舶,并纳入行业管理。

第二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第六条 乡镇镇政府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

  (一)宣传贯彻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加强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落实镇政府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运行经费,配备镇政府专职工作人员和渔村专职船管员。

  (三)制定、实施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具体办法,落实镇干部包干到村制度。

  (四)每年重新确认一次乡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乡镇船舶,应禁止离港、责令整改;对因老旧无法整改达到安全要求的船舶,应组织拆解。

  (五)建立乡镇船舶预警监控平台,对乡镇船舶实行实时监控。

  (六)按照船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以及普遍性、安全性的原则,根据船舶大小(船长、功率)、用途、作业方式等因素,逐船核定人员限额,渡船则包括从业人员和旅客限额。

  (七)受理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有关船舶航行、作业海域范围的报备。

  (八)督促签订辖区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落实村(居)属地责任和船东(船长)主体责任。

  (九)组织刷写乡镇船舶船名号。

  (十)督促落实本辖区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并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恶劣天气影响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

  (十一)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摸清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所有人、作业类型、主要技术参数(材质、船长、功率、吨位)、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分类梳理、一船一档,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建设乡镇船舶管理系统平台。

  (十二)对本辖区乡镇船舶实施日常安全检查,按闭环管理要求排查治理乡镇船舶事故隐患,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处理(拆解)本辖区内未登记在册并纳入乡镇管理的机动船舶(包括艇、排、筏等)。

  (十三)加强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制止造船厂(点)非法违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组织本辖区乡镇船舶的从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水上交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发证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十五)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海上救援。

  (十六)组织做好本辖区乡镇船舶事故善后工作。

  (十七)配合开展乡镇船舶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村(居)委会落实乡镇船舶事故整改措施。

  (十八)组织、督促做好本辖区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第七条 村(居)委会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本村(居)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负责本村(居)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

  (一)向本村(居)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加强本村(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按规定配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专职船管员。各重点渔业村(居)按照船舶数量配备村(居)专职船管员,原则上100艘以上的配备2名专职船管员,20-100艘的配1名专职船管员,专职船管员由县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工资补助,并纳入每年财政预算。20艘以下的由村(居)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船管员,工资由相应村(居)自行解决。

  (三)与本村(居)乡镇船舶所有人(船东、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所有人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配备和使用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终端),合理安排乘员,编队编组生产,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村(居)乡镇船舶实施日常安全检查,配合开展本村(居)乡镇船舶执法检查,配合确认本村(居)乡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配合查处和处理(拆解)本村(居)未登记在册并纳入乡镇管理的机动船舶(包括艇、排、筏等)。

  (五)大风、大雾、大雨等不适航天气海况影响期间,及时将天气海况信息通知到户,到船,到人,并组织人员加强本村(居)港口(码头、澳口)现场管理、监控,劝阻乡镇船舶不要冒险出海。

  (六)组织本村(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组织船上从业人员参加有关行业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七)制止本村(居)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镇政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组织开展本村(居)乡镇船舶海上救援。

  (九)配合做好本村(居)乡镇船舶事故善后工作。

  (十)配合开展乡镇船舶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船东、船长落实乡镇船舶事故整改措施。

  (十一)组织做好本村(居)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第八条 应急部门主要职责:

  (一)承担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对全县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三)受县政府委托牵头组织有关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乡镇政府开展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教育,帮助镇、村(居)管理人员提高涉渔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规范等业务技能。

  (三)支持镇政府组织涉渔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渔业船员技能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四)指导镇政府开展涉渔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在渔港水域及海上养殖区实施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乡镇船舶。

  (六)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做好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参与涉渔乡镇船舶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海事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乡镇政府开展乡镇船舶(不含涉渔船舶)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教育,帮助镇、村(居)管理人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规范等业务技能。

  (三)支持乡镇政府组织乡镇船舶(不含涉渔船舶)从业人员参加船员技能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四)指导乡镇政府开展乡镇船舶(不含涉渔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在通航水域实施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商港水域交通安全,依法查处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六)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做好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参与乡镇船舶(不含涉渔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港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在港口水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调查处理港口水域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事故。

  (二)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在港口水域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和老旧运输乡镇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港口水域经营沿海水路运输业务的乡镇船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文化旅游部门主要职责:

  (一)支持镇政府开展旅游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教育,帮助镇、村(居)管理人员提高旅游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规范等业务技能。

  (二)督促旅游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落实旅客旅游活动的安全责任。

  (三)指导镇政府开展旅游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做好旅游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旅游乡镇船舶海上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体育部门主要职责:

  (一)支持乡镇政府开展体育运动乡镇船舶管理业务培训教育,帮助镇、村(居)管理人员提高体育运动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台账规范等业务技能。

  (二)指导乡镇政府开展体育运动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训练、比赛等运动水域实施海上安全监督管理。

  (四)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指导做好体育运动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协助开展体育运动乡镇船舶海上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乡镇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二)定期将乡镇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函告当地镇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

  (三)指导乡镇政府落实乡镇船舶边防治安检查等各项制度。

  (四)依法打击乡镇船舶违法犯罪活动,对参与违法犯罪的乡镇船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做好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六)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造船企业监督管理,做好船舶的源头监管。

  (二)联合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扣、拆解处置未持有行业许可开工建造手续的在建、已建的船舶。

  (三)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参与上述船舶交付之前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的乡镇船舶建造、修造厂(点或作坊)。

  (五)配合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规生产经营的乡镇船舶建造、造修厂。

  第十六条 气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发布重要天气预警报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将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编制人事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配备与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乡镇船舶安全应急指挥和应急救助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保险部门主要职责:开展乡镇船舶保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防灾减灾工作。

  第二十条 以上相关部门以及本办法未明列的其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它职责。

第三章 乡镇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人(船东、船主、船长)对其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诺依据本办法自愿到镇政府登记并接受管理。

  (二)与本村(居)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船舶及船上人员不从事海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本办法及县政府相关要求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以及具有定位、通讯、报警等功能的安全终端。

  (四)定期对船舶及其安全设备进行检查,主动接受镇政府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航行、作业及锚泊期间,严格执行值班瞭望、编队编组等安全生产制度。

  (六)确保船舶从业人员在临水作业时穿着救生衣。

  (七)组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考试。

  (八)组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九)与船舶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十)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防台风监管指令,组织船舶安全转移、就近进港避风及船上人员撤离上岸。

  (十一)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保证船舶不进入敏感海域,不参与非法采捕红珊瑚。

  (十二)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开展海上救援。

  (十三)负责做好船舶事故的善后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和补偿标准理赔到位。

  (十四)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船舶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船舶事故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乡镇船舶其他从业人员职责:

  (一)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服从船舶所有人、实际经营人(船东、船主、船长)的安全管理。

  (二)及时报告本船事故隐患和海上不安全因素。

  (三)积极参与海上自救互救。

第四章 乡镇船舶及其从业人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乡镇船舶应达到基本安全技术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二十四条 乡镇船舶必须在报备的海域范围内航行作业,原则上距岸或距庇护地不超过10海里,不得跨县辖区作业。

  第二十五条 乡镇船舶成员必须执行镇政府核定的人员限额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乡镇船舶生产作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大风、大雾、大雨等不适航气象条件下出海作业。

  (二)擅自改变已核定的船舶用途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非客运船舶擅自从事载客活动。

  (三)被责令停航的,在隐患未整改到位之前擅自出海。

  (四)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包括电、毒、炸鱼)。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乡镇船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疲劳操作。

  (二)未经技能培训合格。

  (三)酒后上岗。

  (四)航行作业期间,不穿救生衣或穿连体雨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五章 乡镇船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船舶事故包括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第二十九条 发生乡镇船舶事故后,乡镇船舶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应当立即向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警求救,并及时组织自救。

  第三十条 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乡镇船舶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组织调查,镇政府配合参与。

  第三十一条 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乡镇船舶事故,由海事部门组织调查,镇政府配合参与。

  第三十二条 对确认乡镇船舶安全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乡镇政府发现乡镇船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配合有关部门责成所有人限期整改,并禁止离港。

  第三十四条 乡镇船舶或乡镇船舶建造、修造企业(点)有违反《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捕捞的乡镇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拆解处置机构依法依规给予拆解处置。

  第三十六条 在防抗台风期间,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上其他人员,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各由县级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上其他人员拒绝、阻碍、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的,由县级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有违反安全管理、海事、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立船舶预警值班制度。各镇要按照“有专用办公室、有办公设备、有档案柜、有电脑、有传真机”五有基本要求进行配备,并将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上墙。要充分发挥沿海渔港、停泊点视频监控的作用,结合公安、交通等原有监控,加密监控布点,建立预警监控系统平台,实时掌握辖区海上船舶动态,鼓励有条件的重点村(居)一并建立。应建立预警值班制度,船舶预警值班室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船舶定位平台、渔港监控平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实行电脑化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及时,防范海上险情发生。

  第四十条 建立船舶登记管理制度。各镇政府应对乡镇船舶进行登记造册,编制识别码,录入定位系统,建立船舶档案,做到“一船一档”,按照“六有”即有登记表、有身份证、有船舶照片、有培训证书、有职务船员证书、有安全责任书进行建档,规范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设备配备制度。乡镇船舶原则上要符合最低安全配备指导标准和要求,配齐基本安全设施。安全终端系统由县级政府购置并一次性配备,维修、更换费用由乡镇船舶所有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实行乡镇船舶违章记分管理制度。乡镇政府要参照车辆管理办法,建立对乡镇船舶实行违章记分管理制度,对乡镇船舶各种违规违章行为,采取记分手段,加强对船东船长的约束,增强船东船长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具体由各镇、边防和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建立乡镇船舶退出机制。按照乡镇船舶“存量过渡、只减不增”的要求,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坚决查处沙滩造船厂,规范船舶建造程序,从源头上杜绝船舶增加。对符合第五条(一)、(二)、第七条(四)及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条件的船舶,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所在地公安、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进行拆解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船员安全培训制度。乡镇船舶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以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及业务培训。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及业务培训由各镇负责,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联系培训机构。

  第四十五条 实行船舶出海报告制度。各镇政府利用预警监控平台对乡镇船舶实行动态监控,建立科学报告制度。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在出海作业前将有关船舶航行、拟作业区域向所在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其船管员报告,船舶回港后,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其船管员报告回港情况。

  第四十六条 建立乡镇船舶保险制度。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政策性保险等制度作用,积极和上级部门联系、协调,争取将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各镇政府要发动乡镇船舶从业者积极参加保险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乡镇船舶应当在船艏两侧醒目位置从左到右刷写船名号,在船艉两侧醒目位置从左到右刷写船籍港;乡镇船舶船名号规范格式为“县(市、区)简称+乡(镇)简称+村(居)简称+三位数字”;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居)简称重复,可能造成混淆的,采用其中不同的字予以区别。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草拟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30号)、《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推动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精细化、信息化和社会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

  一、渔船安全网格的建立

  (一)划分的原则和要求。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网格(以下简称“渔船安全网格”)要按照以属地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渔业村三级网格,实施渔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每个网格由省统一进行编号,以实现网格信息化管理。渔船安全网格划分要最大限度协调并利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消防安全网格等其他既有网格资源,避免监管网格建设的重复、交叉。渔业基层组织、渔业企业可以参照渔船安全网格,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并实施网格化管理。

  (二)与相关网格的关系。

  渔船安全网格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积极推动与既有网格资源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工作绩效、信息平台等方面的融合对接。注重发挥渔村的合作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发现渔业船舶事故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等方面最直接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依托其他信息系统建成并使用的安全网格化管理应用平台,继续按照原有模式运作,并逐步实现与本地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应用平台数据对接。

  二、渔船网格的组织架构及主要职责

  (一)构建县(区、市)“一级网格”。

  1.组织架构:县(区、市)级人民政府设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渔业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同时,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渔业工作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领导任主任,设立专职网格员。

  2.主要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监督管理“二级网格”及渔业企业网格的工作职责。监管渔业企业和跨镇的渔业基层组织。

  (二)构建乡镇、街道“二级网格”。

  1.组织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设置办公室,安排人员负责。

  2.主要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工作,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分析本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形势,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解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当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督促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依法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广大渔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监管跨村的渔业基层组织。

  (三)构建渔业村“三级网格”。

  1.组织机构:渔业村及有渔船管理任务的村应当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结合工作需要按照“一格一员”或“一格多员”的要求,配备专(兼)职网格员。专(兼)职网格员可由渔村、居委会派驻工作人员或聘用专职人员承担,应尽量选聘熟悉渔村、渔民情况、了解民风民俗的人员担任。

  2.主要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探索建立“出海渔船监护人制度”,通过培训壮大渔船监护人队伍,明晰监护人任务职责,提高监护人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监护责任心,提升安全动态干预效果,切实在网格化管理中重点发挥作用。

  3.网格员职责:具体负责本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认真履行制定安全生产公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定期向渔民发放安全生产资料,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辖区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和主管局指挥中心。渔船监护人应当协助网格员做好整改落实,应急处置,防台,渔船监控,跟帮生产管理及进出港报告等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渔船安全网格要根据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以及生产经营规模、重要程度、监管重点等情况,适时调整网格员配备和分布,使网格员的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使监管任务与监管人员的比例相互协调、相互匹配,避免出现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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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网格的组织架构示意图

  三、渔船网格的工作流程

  镇(街)渔业船舶安全网格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网格化管理“四步闭环”工作流程,即“发现上报、调度处置、回访复查、评价结案”,实现作业流程的标准化。

  1.发现上报。网格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情节轻微的,现场处置后上报村(社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办公室;隐患较大或当事人拒不整改的,由村(社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办公室立即上报镇(街)渔业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办公室。

  2.调度处置。镇(街)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办公室对发现或者村(社区)上报的问题,调度相关职能部门或村(社区)及时进行处置。职能部门或村(社区)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镇(街)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办公室。

  3.跟踪回访。网格员获取反馈情况后,及时回访或实地复查,跟踪、核实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4.评价结案。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后,网格员应补充完善平台系统的数据信息,分级对问题处置情况实施综合评价。达标的予以结案,不达标的重新办理。

  四、渔船网格的平台建设

  依托“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执法检查系统”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应用平台及手机应用APP,纵向贯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各级网格,横向涵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要将渔船安全网格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应用平台,建立“中心+网格化+信息化”工作模式,实现信息录入、分拨交办、通报反馈、督察督办、考核评价等数字化、信息化功能应用,实现省、市、县三级管理平台数据实时交互,信息共享共用。

  五、渔船网格的工作机制

  (一)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各级网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做好渔船安全生产基础防控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安全检查(全覆盖检查+进出港报告)、应急管理(防台+海上交通事故)等方面形成推进工作合力。要利用“跟帮生产+船位监控+监护人联络”等手段,强化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各级网格要加大对渔民、渔船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让渔民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网格员对渔民进行教育引导,对隐患严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渔船要及时通报,禁止出海生产。

  (三)建立考核督办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政务督察内容,定期检查考评,推动工作落实。各级相关责任部门要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纳入本部门日常督察检查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适时组织考核。健全网格员日常巡查、信息报告等网格运行配套管理制度,建立监督管理对象动态监管档案。建立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考核机制,鼓励将考核情况与网格员待遇挂钩,充分调动网格员工作积极性。

  (四)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街)要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网格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并将网格化管理涉及到的人员招收、车辆购置、日常办公等一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推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可持续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网格化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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