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省总队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支队:
现将《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总队印发的《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海综规〔2021〕1号)和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印发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根据部局《通知》“对同一违法行为,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了更严厉处罚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自由裁量基准”精神,渔业捕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部分,适用《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船渔港、安全监管和渔业无线电部分,适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印发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二、各支队、大队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自由裁量基准。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大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委托行政机关制定。
三、农业农村部已于2022年1月7日颁布实施《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各单位应严格遵照修订后的相关条款执行。部局自由裁量基准符合农业农村部第1号令,各单位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适用部局自由裁量基准。
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总队案件审理处反映。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2022年2月14日
(联系人:周怀国,联系电话:020-84109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