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印章使用的通知(粤海综人〔2022〕124号)
各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队,总队直属各支队:
2021年1月,《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涉海地区海洋综合执法队伍设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涉海地区的市县渔政执法机构更名为‘××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县(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不再加挂海监、渔业船舶检验等机构牌子”。由于部分市县队伍改革滞后,仍然使用原有机构名称和印章,造成海洋综合执法主体混乱。为加快队伍改革,规范海洋综合执法印章使用,经研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已撤销或者机构名称已变更,决定自2022年7月15日起,废止“广东省渔政总队证书专用章”“广东省渔政总队××支队”“广东省渔政总队××大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支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分局)”印章,由各市支队负责统一收回并登记造册,于7月20日前分别送总队直属一、二、三支队,交由总队办公室销毁。2022年7月15日后继续使用上述废止印章的公文、行政执法文书、渔业船舶检验文件等一律无效。
二、各支队、大队自2022年7月15日起,不得以“广东省渔政总队××支队”“广东省渔政总队××大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支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分局)”名义开展海洋综合执法或办理相关业务。
三、队伍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的支队(大队),请协调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尽快出台改革方案,明确队伍名称,依法依规制作印章。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刻制业务用章,并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印章使用管理。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