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第一条 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是省农业农村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
第二条 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集中行使广东省权限范围内的涉海综合执法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海洋综合执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挥、协调海洋综合执法行动。
(三)组织实施全省海域的巡航监视。根据授权履行海洋监察职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持海洋保护开发秩序。
(四)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保护、海洋调查测量等方面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航道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等对海洋污染损害行为。按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六)依法履行渔政管理职责,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洋渔业执法工作。负责伏季休渔、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非涉海地区渔政执法相关工作。
(七)负责渔船安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渔港港务、渔港水域防污、港航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渔事纠纷和调解,指挥、协调渔船海难救助。
(八)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海洋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监督指导渔业船舶船员培训。
(九)负责全省海洋综合执法队伍组织建设和督察工作,负责全省海洋综合执法人员录用资格审核和培训。
(十)拟定全省海洋综合执法装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
(十一)接受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派出机构的协调指导,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负责海洋渔业、水生野生动植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执行的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渔船安全生产事故和渔事纠纷,监督指导协调非涉海地区渔政执法相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拟订渔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等,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以及禁渔、休渔制度,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监督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监管有关工作,指导海洋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上构筑物设置、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海洋调查测量等方面的执法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拟订海域使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洋调查测量、海上构筑物、海岛开发保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对海洋空间、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指导海洋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3.与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航道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执法工作,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拟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等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协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指导海洋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4.与省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依法承担涉海自然保护地海域范围内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履行渔政管理职责。省林业局负责涉海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涉海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