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设下列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财务与装备技术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和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海洋综合执法装备建设规划、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
(二)综合协调与指挥处。负责与相关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联系,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负责拟定海洋综合执法计划。负责海洋综合执法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负责海洋综合执法监管平台应急值班、涉海突发事件投诉举报受理,指导协调渔船防台应急、海难救助和突发事件处理。
(三)海洋行动处。制定全省和区域性海域使用、海洋矿产、海洋环境和无居民海岛保护等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海洋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监督海域海岛、海洋矿产和海洋生态环境执法。
(四)渔业行动处。制定全省和区域性渔业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渔业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监督伏季休渔、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执法。组织实施或参与海上维权执法行动。承担人民武装相关职责,协助海上力量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协调非涉海地区渔政执法工作。
(五)渔船渔港监督处。按权限拟定渔船检验标准和规则,负责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渔船安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渔港港务、渔港水域防污、港航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指导渔船海事、渔事案件调查处理和调解。负责海洋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指导监督渔业船员培训。
(六)案件审理处。负责海域海岛、海洋矿产、海洋渔业和海洋生态环境等重大案件的调查、审理,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规范海洋综合执法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全省海洋综合执法案件审理。
(七)法制与督察处。负责推进海洋依法行政工作。参与起草海洋综合执法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重大海洋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务。负责行政执法证件审核、申领、换发。负责全省海洋综合执法监督检查、考核和督察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按有关权限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劳动保障、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全省海洋综合执法人员录用资格审核和培训。指导海洋综合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渔船党建指导处)。负责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渔船渔民党建工作,培育发展渔民党员,组织海洋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