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6月27日以粤农农规〔2019〕7号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本省渔港的渔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渔船应当在进出渔港前主动报告,船舶所有者和船长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简称为“管理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进出渔港报告应当通过关注船籍港所在地管理部门公布的微信公众号办理。
第六条 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船进出渔港实施航次报告;小型(船长12米以下)海洋渔船、内陆渔船进出渔港实施不定期报告;长期不进出渔港的渔船实施不定期报告。
不定期报告是指在休(禁)渔结束后首航次和配员情况、习惯作业区域及停泊区域发生变化时实施的报告。
报告内容按《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执行。
第七条 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渔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八条 渔船提交进出渔港报告信息后,将收到系统校验的反馈信息。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主动联系管理部门获取。系统校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 渔船应当始终保持船载通导终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确保渔船能够准确定位。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定位的,视为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未按要求报告、系统校验不合格进出渔港的渔船,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重点监控检查。对报告虚假信息或拒不整改的渔船,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进出我省渔港的非渔船应当参照本办法向渔港所在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相关链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