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海洋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海洋综合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 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海洋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广东省 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本规则的附件,是海洋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裁量原则
第五条 海洋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釆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海洋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 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等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五)类案类罚原则。同一海洋综合执法机关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法律、法规、规章巳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章裁量规则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同时并处数个行政处罚种类的,除符合法定事由依法应当减轻或 不予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不得自主选择确定其中 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 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除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外,还规定应当给予其他种 类处罚的,行政机关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相应种类的处罚。
第四章裁量程序
第十一条 行使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海洋综合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 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章量罚情节与幅度
第十三条 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情形确定不同的处罚幅度,按违法程度主要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档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 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 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洋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 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适用本规则附件《基准》时,根据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档次所对应的最低罚款额。
第十九条 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二)适用本规则附件《基准》时,根据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档次处罚幅度最低部分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从重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二)适用本规则附件《基准》时,根据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档次处罚幅度最高部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罚应低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中间值,从重处罚 应高于中间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 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三条 同一情形不得作为裁量标准重复评价。如该情形在《基准》中已作为“违法情节”用以确 定违法程度档次的,不得再将上述情形按从重、从轻或减轻规则予以重复适用。
第二十四条 《基准》中未确定为定额罚款的,在相应违法程度档次的罚款幅度内,可以将下列因素作为具体裁量依据:作业船舶船长、功率(吨位)、作业类型(方式)、非法获取财物价值(数量)、违法所得、危 害后果、作业位置(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等。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海洋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 法或者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海洋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海洋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 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过罚明显不相当的;
(二)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平的;
(三)釆取不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
(四)应当作出自由裁量行为而消极不作为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实施自由裁量权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海洋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规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将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予以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及附件中所列数字所称“以上”“大于”在对应处罚幅度的起点(较轻)时含本数,在中间区域(一般轻重)中不含本数,“以下”“以内”“小于”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附件中违法情形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或以上)同一违法主体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 政处罚的次数,没有时间范围说明的为一年内(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往前追溯一年),另有说明的除 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附件中,大、中、小型渔业船舶划分,以船舶检验证书种类为参照:甲类证书为大型渔业船舶、乙类证书为中型渔业船舶,丙类证书为小型渔业船舶,另有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