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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粤海综规〔2022〕1号
各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队,总队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支队: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精神,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要求,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