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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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精神,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进一步明确要求,省级部门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编制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减免责清单。同一处罚事项,上级部门已列入免处罚清单的,下级部门应当直接使用。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六)《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七)与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是落实国务院“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重要体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免责清单》共10条,包含从轻处罚清单3条、免处罚清单7条。在《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对海域海岛、渔船渔港及海洋矿产资源等领域中,违法情节较轻且符合法定减免责情形的行为,减轻或免除当事人的处罚。
四、配套监管措施
对于列入《减免责清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将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依法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同时,广泛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让人民群众从每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