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度广东省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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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省总队直属各支队:
为进一步激励渔船渔民参与海难搜救行动积极性,2022年,省财厅下达了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参与海难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渔船渔民、其他船舶和社会团体或个人,现将《2022年度广东省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综合协调与指挥处反馈。
附件:2022年度广东省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2022年11月16日
(联系人:何红兵 联系电话:020-84109309)
广东省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2022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农业农村部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以及政策规定,为鼓励我省积极参与海难救助行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渔船渔民、其他船舶和社会团体或个人,进一步调动渔船渔民参与海上救助行动积极性,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救援”社会主义互助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调动、激励广大渔民群众参与海难救助行动积极性,充分发挥海上生产渔船在海难救助行动中“距离近、动作快、效率高”的优势,切实提高海难救助行动中渔民渔船自救、互救成效,最大限度减少我省海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广东省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资金来源于2022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资金(第一批),总额为15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实施单位
广东省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实施单位为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下称“总队”)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海洋强国战略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集中行使广东省权限范围内的涉海综合执法职责。
第四条 补助对象
凡参与海难搜救行动的我省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或参与搜救我省海难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行动的,可列入补助对象,具体如下:
(一)按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指挥、调度,积极参与海难搜救行动的渔船渔民、其他船舶和社会团体或个人。
(二)在海难搜救行动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渔船渔民、其他船舶和社会团体或个人。
公职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条件
(一)申请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的渔船、其他船舶、社会团体、渔民或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听从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参与了海难搜救行动;
2、参与海难搜救行动期间避免或减少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在海难搜救行动期间,克服风险、困难和自身利益损失坚持参加救助行动;
4、多次参加海上险情搜救行动;
5、其他应当给予补助的情况。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1.被救助船及船员,被救助船的子母船及其船员,与被救助船为同一船东关系的渔船或其他船舶及其船员;
2.造成被救助船发生险情的。
第六条 补助周期
本项目补助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七条 补助标准
广东省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参考如下:
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认定,依照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农业部令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报程序
渔业海难补助申报,按照递交申请、核实与复核上报、研究审批和公示发放等程序进行。
(一)递交申请
参与渔业海难救助的渔船渔民、其他船舶和社会团体或个人,应当于2022年11月20日前向辖区所在县区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大队)递交《广东省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式三份,仔细填报相关内容,提交证明材料。
(二)核实与复核上报
辖区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大队)负责海难救助事实的核实工作,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广东省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对申报资料把关审核,并对申请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身份资料和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收集填写。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辖区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大队)应当在《广东省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报送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支队)复核后于11月24日前呈报总队。
经核实或复核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三)研究审批
总队根据各地市统计上报申请信息组织审核,邀请具有渔船安全管理资质和经验的专家、沿海各级机构渔船搜救专家代表组成专家组集中审核,综合考虑事故(险情)等级、搜救难度、参与搜救行动时间与贡献、搜救成效以及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等综合因素研究拟订“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实施总体意见”,报总队党组会议审定。
(四)公示发放
对审核同意补助的申请对象,在补助发放前应在所属渔委会、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大队)的公告栏及省总队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期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补助发放
根据审批公示后的补助标准,依据《广东省渔业海难救助申请表》中提供的补助对象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及时向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财务往来账目应当清楚,表格应当完整。
第十条监督管理
各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在组织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施单位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对于骗取、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一)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搜救现场照片、各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值班记录和搜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二)已在海事部门、农业农村部领取过海难救助补助的,仍可申请该项补助。
(三)以渔船、其他船舶或社会团体为单位申请补助的,该渔船、其他船舶或社会团体在参与搜救行动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相关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在同个搜救行动中再次申请补助。
(四)在同一补助年度内参加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组织的搜救行动不少于2次的,可认为是多次参加。
(五)该实施方案由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负责解释。